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投资第八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可以设立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举办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第三产业和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