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三)购买、承包或者租赁公司、企业;

(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