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投资第七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一)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二)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三)购买、承包或者租赁公司、企业;(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五)购置房产;(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