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投资第九条有效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行业和项目:(一)能源、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二)基础产业及重要原材料工业;(三)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开发及其基础设施建设、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四)旅游资源开发及其他旅游项目;(五)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型项目;(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七)出口创汇型项目;(八)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九)本自治区鼓励兴建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