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投资第六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时,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