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投资第五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在本自治区投资,应当出具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个人名义在本自治区投资,应当出具国家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或者证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