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兴办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