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权益第十七条有效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