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投资待遇第十八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煤、气、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统筹优先安排,并按当地同行业集体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