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权益第十六条有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或者强制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产品展览等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权抵制和举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