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权益第十五条有效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须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