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