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凭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操作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收缴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撤销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操作证件;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操作证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