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操作证件,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