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