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推广使用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与农艺融合机制,促进农业机械设计研发、制造工艺、作业技术等与农田建设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标准、栽培模式、田间管理等互相适应、融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