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试验,推进农业机械与农艺融合,为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示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农林场加强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在引进、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