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研开发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农业机械科研开发项目计划,组织科研机构、院校和企业,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的农业机械技术攻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科研开发纳入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加强农业机械科研平台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