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研开发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研究开发或者引进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并适应广西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和产业特点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科技成果安排资金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