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各级农业机械化技术院校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农业机械使用、维修、销售、管理等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技术人员、规章制度,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