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示范推广、技术培训以及信息、中介、销售、维修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