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术贸易活动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技术贸易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行为侵犯他人技术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技术秘密,视为侵犯他人技术秘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