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术贸易活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办或者联合举办技术交易会:(一)有明确的目的和实际需要;(二)有适应技术交易会所需的工作人员;(三)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技术成果、技术产品;(四)有适应举办技术交易会所需的资金和物质条件;(五)有符合展销要求的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