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术贸易活动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技术贸易活动中不得交易或者实施以下技术:(一)国家明令禁止推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技术;(二)虚假技术和虚假技术信息;(三)职工转让其所在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或者单位转让职工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四)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技术或者技术成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