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引航资质的机构从事引航服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引航,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引航,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