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权限、程序擅自修改港口规划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