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