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引航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引航员应当持有有效引航适任证书。引航申请由引航机构统一受理,引航员不得私自接受引航委托。

禁止不具备引航资质的机构和没有取得相应引航适任证书的人员从事引航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