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