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经检验合格的港口经营设施,保障港口安全;(二)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三)执行港口经营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四)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