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港口经营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经营;(二)拒绝摊派,拒绝违法收取费用;(三)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服务;(四)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保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