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予以备案:(一)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二)控制性用地、用海的批复;(三)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四)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