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港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港口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