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港池、防波堤、防护堤、锚地、浮筒、导流堤等公用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