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批准或者建设港口项目及设施。

港口规划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妨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但依法必须建设的军事、水利、航道等工程设施除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