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实行限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他普通商品住宅,由自治区价格部门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具体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报价格部门和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