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开发企业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但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销售给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不得向社会公开出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