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开发企业作商品房预售广告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时,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进行商品房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向商品房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