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