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预售的答复。经审查合格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