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第二十条有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