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九条有效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