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四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签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