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三条有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发展规划提出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