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八条有效引进国家或者其他省级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蚕品种,应当进行区域适应性试养;试养区域由试养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经自治区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适宜饲养的,方可在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内推广。禁止生产、经营和推广未经区域适应性试养或者区域适应性试养确认未通过的蚕品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