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蚕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蚕品种审定等工作。新选育蚕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自治区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蚕品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需要进行中间试验的,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每季试养蚕种不得超过一千张。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推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