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小蚕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商品小蚕发生严重传染性病害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确认,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