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第十三条有效申请取得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以及蚕种保藏和催青设施设备;(二)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售后服务能力;(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