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申请取得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以及蚕种保藏和催青设施设备;

(二)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售后服务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