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申请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蚕种经营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经营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