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第十条有效蚕种生产实行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三级繁育和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四级制种技术体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