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处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织实施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三)宣传贯彻并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决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议政等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

(五)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接待和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七)列席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八)受理代表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联系和安排有关事宜;

(九)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或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